中山大学附属中学校规校纪_中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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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中学校规校纪



中山大学附属中学校规校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立功表现;

  (二)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故意拖欠赔款退赃;

  (五)以前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六)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七)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分 则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带头罢课,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从事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处分;因打架斗殴致人伤残者,需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社会风纪,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骚扰、猥亵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张贴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区哄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按学校安排的宿舍居住或擅自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开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学生宿舍上网违规处罚暂行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或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公费医疗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饭堂、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蓄意违反有关就业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犯有考试作弊、旷课等违纪行为者,本科生依照《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依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纪人员,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做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二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做出决定,报学校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复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资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该院(系)重新审议。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与有关院(系)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违法、违规、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处分生效后,由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学位、学籍按《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学位、学籍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违纪学生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一)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

  (二)在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拟做出前,应给予学生充分的申辩机会。

  (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如有意见,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行政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行政仲裁委员会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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